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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开展夜间反窃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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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员工夜间开展安全用电暨反窃电检查。

红网凤凰县分站2月22日讯(通讯员 滕新春)2月19日,家住湘西凤凰县吉信镇板参晒金塘村亭子的吴某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利晚上深夜时间段窃电以为不会被发现,结果却被供电员工现场抓个正着。

当天一大早,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吉信供电所员工像往常一样每日监控着台区线损值,工作人员突然发现10千伏吉竿线亭子公变台区当天线损出现反弹,线损由5.69%突增到10.78%,台区损失电量也超出了正常损耗,损耗增加了近20度电。

“亭子公变台区线损一直非常稳定,是不是有人在窃电?”,得知亭子公变台区高损后,该供电所所长邹先斌在心中起了个疑问并自问到。于是,邹先斌在计算机中打开了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对该台区进行分析,通过对该台区所辖用户的电流、电压、用户电量与前日进行对比,发现该台区一用户吴某某电表电量波动规律和线损突增规律刚好吻合,有很大的窃电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白天若无其事的“按兵不动”,计划在晚上开展突击反窃电检查。

当天晚上22时左右,邹先斌带领供电员工对亭子公变台区突击检查,当检查到该台区的吴某某用户时,发现该用户采用通过绕越计量装置的方式在表前勾线窃电,被当场抓了个正着。在铁证面着,吴某某承认了自己窃电的事实,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对吴某某追补电费并处三倍违约金共计600元。

【用电小贴士】:《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县供电公司

作者:滕新春

编辑: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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