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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5起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近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5起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制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凤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5月23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工作人员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排查时,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门店里存放15公斤液化石油气实瓶12只,5公斤实瓶3只。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案例二:凤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6月8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燃气有限公司某乡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经现场核查,某燃气有限公司某乡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自己家中存放15公斤液化石油气实瓶15只。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案例三:凤凰县某餐饮燃气商业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2023年8月2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在燃气专项排查中,该餐饮燃气商业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违规使用燃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营业性燃气商业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四:凤凰县某餐饮燃气商业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2023年8月24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在燃气专项排查中,发现该餐饮燃气商业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违规使用燃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营业性燃气商业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五:凤凰县某民宿燃气商业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燃气软管

2023年8月24日,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在燃气专项排查中,该民宿燃气商业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燃气软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版)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营业性燃气商业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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