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发〔2014〕7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独资企业人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国有独资企业人事管理办法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凤凰县国有独资企业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管理原则;
6、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章 编制控制
第三条 公司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人事管理等原则上由公司提出方案,经县国资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各公司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着眼企业发展,科学定岗定编。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职数、人员编制需要变动时,由公司依法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司普通员工的调配、流动由公司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实施企业管理。公司招聘录用人员应控制在编制数额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董事会3至13人,并有职工代表,比例不限;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领导任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任免;国有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后报国资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名,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监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委派。
第九条 公司内涉及财务、资产、投资、综合等科室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依法任免,并报县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人员录用
第十条 除公司管理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任免外,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招录由公司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者的配置,实行组织选调、返聘、公开招聘三种方式。组织选调、返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组织选调。因工作需要,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干部职工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返聘。返聘工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用人企业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用人企业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高中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二条 对招聘人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县人社部门审核、鉴证和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五章 薪酬及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县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公司负责人以外的,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公司支付给公司负责人和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按公司编制、经营状况、岗位设置等确定工资总额,集体协商,制订公司薪酬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社会劳动保险等。公司员工工资水平由公司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全州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对返聘人员、特殊技术岗位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协议方式确定工资。
第十八条 对公司负责人,年度内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在违纪行为处罚期内的,可以享受公司绩效管理奖励。
1、县国资部门制定企业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绩效考核目标,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县国资部门组织对各企业进行年终绩效考核,对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公司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绩效奖励;
2、除县级领导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兼职不领薪的,可以享受绩效奖励;
3、在多个公司兼职的,只能在一个公司领取绩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详见附件《第一批适用本办法公司目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第一批适用本办法公司目录
附件:
第一批适用本办法公司目录
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广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铭城旅游设施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沱江水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凤凰县自来水公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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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