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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禁放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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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凤凰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市场、油库等重点防火区;

(七)凤凰县禁放区:东至城东游客服务中心、南至凤栖路(绕城线)、西至凤凰县人民医院、北至城北高速出入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放区内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点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2月4日印发的《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凤政通〔2024〕1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作者:凤凰县人民政府

编辑:田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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