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凤凰古城旅拍行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湘西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凤凰古城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参考《凤凰县旅拍协会团体标准—旅游拍摄服务规范(T/FHLP 0001-2023)》,决定开展古城旅拍行业证照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1、经营场所条件:有不少于50㎡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有专用化妆间,专用化妆台不少于2张;设有专用换衣间,专用换衣间不少于2间;经营场所装修风格体现凤凰当地的民族文化;达到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2、专业人员要求:2名摄影师,摄影师与县迎晖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2名专职专业化妆师;1名专职数码师。
3、设施设备要求:配备专业相机、电脑及专业修图软件;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道具及其他相关器具;有不少于50套民族服饰。
二、提交资料
1、场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2、经营门店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经营门店负责人小一寸彩照(1张);
4、摄影师、化妆师、数码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摄影师与县迎晖公司签订的《旅拍摄影师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查资料;
2、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验;
3、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核并颁发《经营监管标识》;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其它事项
1、符合条件的旅拍摄影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办理有关证照,对于未经登记和审批,从事旅拍经营活动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
2、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凤凰古城旅拍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联系(咨询)电话:
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田红霞:15386335357
凤凰古城旅游区迎晖建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周杰:18600801543
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24年6月12日
来源: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作者: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编辑:刘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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