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凤凰新闻网5月16日讯(通讯员 吴文佳)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通过多元协同调解机制,妥善化解一起因家庭教育方式失当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
2013年,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何某某由母亲何某某直接抚养。此后,何某某用不当管教方式,将未成年的女儿逐出家门。叶某某认为何某某行为不当,遂诉请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凤凰法院城郊法庭承办法官联合司法所、学校及镇政府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多轮谈话深入了解双方真实抚养意愿,同时询问未成年人何某某自己的意见,全面评估女孩的生活环境、教育需求、心理状态及与父母双方的情感纽带。
虽然何某某存在教育方式失当问题,但毕竟属于女孩亲生母亲,女孩也明确表达继续随何某某生活的意愿,综合未成年人意愿及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承办法官依法确认维持原抚养关系。同时,法官向被告何某某进行法律释明,明确指出将女儿驱离家门的行为已对其造成心理创伤,严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要求被告何某某必须立即纠正不当教育方式,并告知若后续仍存在类似情形,将依法启动抚养权变更程序。被告何某某当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改进教育方式。
叶某某亦反思自身在女儿成长中陪伴不足的问题,认识到其缺位可能加剧被告何某某的抚养压力,主动提出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可以分担抚养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维持现有抚养关系,原告叶某某按月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各方共同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凤凰法院以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尊重为前提,在家庭教育失范行为与亲子情感纽带间寻求平衡,既依托刚性法律手段划清行为底线,又通过柔性调解修复家庭关系。承办法官表示,家事审判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最小化家庭裂痕”双重目标,当父母教育方式存在瑕疵但未达到严重损害程度时,司法干预更应侧重纠偏引导而非简单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彰显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更通过多元协同调解机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凤凰法院
作者:吴文佳
编辑:黄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