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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凰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政函〔201463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2014年城乡低保

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凤凰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

实 施 方 案

    根据全省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湖南省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湘民发〔2014〕32号)和湘西自治州民政局关于在全州开展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的通知》(州民发〔2014〕3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县决定从7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

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和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回应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实施,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转型升级。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低保“阳光行动”深入顺利开展,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凤凰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龙金明牵头,县民政局局长刘向东任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田兴军、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吴洪波以及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吴全武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吴全武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具体工作。各乡镇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专抓,确保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组织领导力度到位,工作卓有成效。

 三、抓好工作重点

    (一)重点搞好农村低保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发〔2013〕59号)和《关于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要求,通过“阳光行动”,在维持各乡镇低保人数总体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应退尽退的原则,加大清理核查力度,把生活条件水平远高于我县城乡低保线的对象清出低保范围;同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避免漏保错保,并按照“三书三表两记录”要求,完善档案资料。

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均应由其组织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2、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所辖的每个村至少要抽查30%以上的对象。入户调查、抽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县民政局必须派出工作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重新组织排查。

3、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低保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老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一半以上。民主评议小组名单要报至县民政局备案。

4、提高审批效率。由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规范对象公示。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信息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公示栏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

    6、分类、分政策施救。所有低保对象均应按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类分档施保;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

(二)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清查、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扩大低保范围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有效遏制“错保”。县民政局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一是搭建“一门受理”平台。县民政局要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转办工作;暂未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的,可先在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识牌,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是强化工作保障。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明确一名乡镇人民政府副职推动和协调具体工作,并安排业务能力强、服务热情高的同志专职负责。三是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办理群众的申请事项。四是完善张榜公示制度。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驻地、有条件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居民集中地,选择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做到低保政策、审批流程、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全公开。县民政局在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一)入户自查阶段(2014年7月上旬至8月底)。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村为单位,统一动员,分步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二)督查整改阶段(2014年9月1日至9月20日)。在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民政局加强督查指导,组织所辖各乡镇民政办进行交叉检查,督促整改,并将交叉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民政局。县对每个乡镇至少要核查60%以上的村,每个村至少抽查10户以上对象。

(三)总结迎检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务必按时完成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各项工作步骤,以户为单位,建档归档,规范管理资料。在县民政局督查指导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工作组的重点抽查和总体评价,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

、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本次活动在省、州统一部署下,由县民政局督导各乡镇民政办具体实施。乡镇是活动的主阵地,要将本次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受理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和建设“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主体责任,解决惠民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禁止将低保职责、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统一救助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并公布全县统一的监督投诉电话(3225503)。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督查全县整治工作,按本方案步骤推进,及时汇总情况,研究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督促检查。县民政局将派出督查组,加强督促指导,加大对“人情保”“错保”“骗保”及村(社区)干部违规享受低保的查处力度。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应查清查实,绝不遗漏;对于群众提供的线索,应确保“件件有回音”;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应组织重新排查。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地方,将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加强舆论引导。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要快速反应,正确引导;对披露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意见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做好后续报道,并举一反三推动工作;对失实报道,要加强沟通,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四)建立长效机制。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活动结束后,要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适时组织“回头看”,将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整治成果,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社会救助全程监管。

 

来源:|0

编辑: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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