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发〔2015〕11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及
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凤凰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薪酬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凤凰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独资企业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14〕7号)中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在企业任实职的高管人员;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并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形成企业负责人与员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廉洁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及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1、企业法人代表基本年薪为上一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2、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为法人代表的0.6-0.9倍。具体倍数由企业根据其所在岗位、承担风险和工作贡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县国资局审批。
3、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企业负责人,由总公司按照总公司法人代表基本年薪的0.6-0.8倍确定其薪酬额度,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的0—0.5倍之间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条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甚至停业的企业,其负责人工资按该企业现行的工资标准发放。
第七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应与全县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接近,最高不高于全县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2倍,最低不低于全州最低平均工资标准。
第八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特殊技术人才,应按正常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考核确认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可适度上浮,最高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派驻企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基本年薪、奖金等报酬,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工作岗位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颁发特别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凤凰县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每年年初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调度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对企业员工的年度工作考核,由企业自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结合上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制订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员工薪酬方案(含上一年度绩效奖励),报县国资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的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根据按实际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奖金。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发工资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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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