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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恶犯罪案件,全力推进“案件清结”


1、集中宣判现场(龙某新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案).jpg

集中宣判现场(龙某新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案)

2、集中宣判现场(梁某清涉嫌聚众斗殴案).jpg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jpg

集中宣判现场(梁某清涉嫌聚众斗殴案)

红网凤凰县分站7月5日讯(通讯员 刘席宏)6月30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全力推进涉黑恶“案件清结”。宣判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及媒体记者等60余人参加旁听。

此次公开宣判的2起涉恶案件分别为:龙某新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梁某清涉嫌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龙某新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新曾跟龙贤员(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决)混社会,并在此期间结识一些在凤凰县混社会的人员。在龙贤员被依法打击后,龙某新几经辗转又回到凤凰。2013年至2017年期间,龙某新在县城内开夜宵摊、饭店,并以曾跟龙贤员混社会的“名气”以及“在店内吃饭、喝酒不要钱”等方式先后利诱、拉拢被告人龙某根、吴某努及龙某雄(已判决)、梁某华等人充当其手下。至此,该犯罪组织的第二层级已形成。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根据龙某新的授意,吴某努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龙某、谭某良、欧某辉、龙某成、梁某青、胡某心、麻某新、吴某明及田某等同乡、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形成该犯罪组织的第三层级。田某又发展麻某贵、麻某祥等人为该犯罪组织的第四层级。至此,该犯罪组织的人数已达三十余人,且形成“有事先汇报,需听从安排”的不成文组织秩序。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在龙某新、吴某努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下,通过开设赌场、强行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强行卖送沙石、为他人“摆场合”、为赌场“看场子”及在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成员的生活、娱乐开销等,以发展、壮大组织,巩固组织势力。同时,通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彰显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在凤凰县城内逐步形成了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结构较为稳定、层级较为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凤凰县域内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新、吴某努、谭某良、龙某、龙某根、龙某成、梁某青、麻某新、欧某辉、胡某心、吴某明及梁某华、龙某雄(已判决)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龙某新、吴某努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其他被告人,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龙某新等11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梁某清涉嫌聚众斗殴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清主观上具有加入以龙某新、吴某努(均另案起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愿,客观上也被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接纳,且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吴某努的指使下,为逞强斗狠,伙同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谭某良、欧某辉、吴某明(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公共场合殴打他人,并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梁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据悉,凤凰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通过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等举措,全面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等“六清”行动,为坚决如期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奠定坚实基础。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共审结涉恶及“保护伞”案件15件,结案率为88.24%,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县法院

作者:刘席宏

编辑: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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